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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电器规范
2014-08-02 14:35:371、在各类防爆等级区域的定义上,原规范上较多地采用了“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(或可能性较小)爆炸性混合物......”的表述,实际造成“不正常“这个概念难以掌握,现规范一律改为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度来加以考虑。
2、首先对应该进行爆炸性危险环境电力设计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具体环节进一步明确为生产、加工、处理、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或粉尘、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环境应进行爆炸性环境电力设计。明确这些环节,对应该采取防爆措施的环境更具体、更有指导作用。
3、将爆炸性气体与爆炸性粉尘、纤维环境有关电气防爆规定、要求分开来表述,又着重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作要求,针对性更强,便于执行。
结合工程应用的发展,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规范不适用的条款,即: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、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;蓄电池室,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;海上油井平台。上一篇:防爆配电箱安全操作措施下一篇:国家电气防爆规范的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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